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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2011-08-18 17:0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点击: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34.问: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答:按照总成绩(包括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35.问:体检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体检由各招录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6.问: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答: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的要求执行。

  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复检)。

  37.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报考市级部门(单位)的,在市公务员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报考各区县的,在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38.问: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答:报考人员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对于不属于当场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39.考察工作如何进行?

  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考察工作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部门负责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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