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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公告
2011-10-24 09:10  华图网校 点击:

  本次考试分公共科目笔试、面试,不设专业科目考试。除专业要求仅为公安学类的职位、学历要求仅为研究生的职位和安防技术职位、法医职位外,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考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及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考指标。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剂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

  (一)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分值100分。笔试时间为2011年11月27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申论

  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现场复审报名资格在2012年1月10日至13日之间进行。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体能测评)比例进入面试(体能测评)的 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按时到指定地点(详见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于2012年1月上旬发布的笔试成绩等有关事宜公 告中所列地点)接受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的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 证、户口簿,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初审通过后的考生报名信息表。此外,2012年1月31日前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 (学位)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2011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报名推荐表》(附件3);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 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若提供确有困难的,经招录区县人力社保局或市公安局同意,可在考察之前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2012年1月11日至14日之间进行。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 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规定人数时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 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各区县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与当地公安局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4)。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

  (五)面试

  面试在2012年1月15日(其中市公安局的面试时间为2012年1月14日、15日)进行,面试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 县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安局具体实施。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 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 处理);若出现招考职位减少指标的情况,招录区县、市公安局应当场告知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专业要求仅为公安学类的职位、学历要求仅为研究生的职位和安 防技术职位、法医职位的面试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不减少招录指标。

  面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51号) 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 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

  面试结束后,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面试结束的当天(面试考生40人以上的可以第二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2年1月16日至18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 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 选;若上述2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 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的要求执 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 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 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选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区县、市公安局同时通过张榜、本区县(市公安局)网络、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招考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与试用

  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招考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由招录区县、市公安局发《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录机关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招考区县、市公安局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在招考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考1年的处 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 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 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报考的次年起计算)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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