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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9年度秋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09-08-14 09:37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 点击: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相关专业科目)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报考A类职位的报考者,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B类职位的报考者,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职位将标明A或B类。

  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职位,以及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专业科目笔试。

  其他招录机关如果需要进行专业考试的,按管理权限,省直机关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公务员局批准,设区市及以下机关报设区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并在《招考职位表》布。

  2、笔试内容: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其考试范围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八个部分。书记员和法警职位的报考者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视为专业科目合格,免于考试。

  公安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的考试复习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3、笔试时间:

  9月13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3日下午14:00-16:30:《申论》;

  9月13日下午17:30-18:30: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以及公安类职位专业科目考试。

  4、笔试地点:报考者在报名时可自行选择在全省各设区市和省直共10个考区中的任何一个考区参加考试。省直笔试考区设在福州市区。

  5、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报考者可在2009年10月13日后通过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

  (二)面试

  1、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笔试成绩的合格线(含“专门职位”),在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2、报考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应在面试前通过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试,测评测试结果不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参加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试的人数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者中,根据报考者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人数的5倍确定。招录机关从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试合格人选中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的报考者。

  法院、检察院法警职位报考者的体能测试按公安类体能测试的程序与规定执行。

  3、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各设区市人事局的网站上公布,并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报考者进行报名资格复核。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因故自行放弃面试的,应在面试前两天下午5:00之前由招录机关确认,并及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进入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报考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报考者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A类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在相关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

  3、凡经批准进行专业笔试的职位,均在《招考职位表》布其专业笔试的范围及成绩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检法职位外,其他有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招考单位如对专业笔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有另外要求,须先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招考职位表》布。

  4、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镇)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5、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2009年8月14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的2009年8月14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和各设区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加3分;报考县(区)、乡镇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加5分。

  6、招考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比例出现1:1情况的,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当达到本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时,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如果本面试考官组仅面试该报考者的,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高于70分,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面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该职位取消录用。

  7、考试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指公共科目)、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申论成绩排列;若笔试、申论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面试的成绩排列。

  五、体检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要求执行。

  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09年度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9年度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报考者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体检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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