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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www.rst.gansu.gov.cn/
2010-12-10 10:08  未知 点击:

甘肃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www.rst.gansu.gov.cn/

  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撑体系,建立和健全符合甘肃实际的高层次人才及领军人才的培养选拔、管理机制和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促进全省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7.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8.加强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职责,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和项目的力度,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各级各类回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强化出国(境)培训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市州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创业政策,加强对全省劳务输转工作的指导,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职称制度改革与深化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与协调工作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甘(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来甘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甘工作有关事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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