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应根据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等)和2张近期正面免冠同底1寸证件照进行资格复审。其中,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凭所在院校证明进行资格复审。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名的证明进行资格复审。本人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
四、准考证。
准考证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印制、发放,领取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五、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不足3:1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划定最低控制线,并在笔试前书面通知应聘者),采取闭卷形式,成绩满分为100分,考题范围为招聘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笔试时间见各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列表,考试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六、面试。
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即: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面试人选按报考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2:1确定。面试成绩现场公布。面试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执行,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医院进行。
八、成绩公布及拟聘人员公示。
成绩公布、拟聘人员公示将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发布公告的网站进行,同时在招聘单位明显位置张贴。
九、聘用。
公示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并按规定办理户籍迁转等相关手续。
2012年9月30日前未取得"毕业证"的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和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