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百年遍及西方
1870年,英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过考试录用官员的办法,确立了全世界第一个公务员制度
西方公务员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导致政府职位的激烈竞争而产生的。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贵族和资产阶级相互妥协而结束,因此,官吏制度仍旧保留封建恩赐的旧习,政府中的大部分官员仍然由国王任命,向国王负责。同时,官吏制度还存在“政党分肥”的问题。两种制度并存给政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恶劣的影响。
19世纪中叶,英国开始进行政府人事制度改革。1870年,英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过考试录用官员的办法,确立了全世界第一个公务员制度。
1883年美国颁布《彭德尔顿法》。这个法律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建立“功绩制”,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公职人员。该法规定,凡是经过考试被录用的人员,不得因政治原因而被免职等。实行功绩制,实现了公平竞争,使原来的个人徇私制和政党分肥制的缺点得到了遏制。
在此之前,美国选拔政府一般事务性官员,采取“个人徇私制”、政党“分肥制”,由当选的官员自己找亲朋好友担任,或由本党推荐担任。
《彭德尔顿法》实行了一个世纪,197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确定了联邦政府人事制度应遵循的9条功绩制原则。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二次改革,进一步推行功绩制工资,改革考核制度。
其他西方国家大多是二战以后才建立起公务员制度。
法国在1945年设立了文官管理局,专门研究文官制度及有关教育制度的改革,确立以统一考试录用和培训高级文官的制度,并在1946年颁布了统一的公务员法,建立了现代公务员制度。
日本公务员制度是1947年设立的。这年10月,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这部法律中照搬了美国的许多做法,比如,把文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种,对事务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在公务员中推行“功绩制”,并以此作为晋升和加薪的依据等。
联邦德国于1949年制定《德意志联邦基本法》,对国家的官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考试用人机会均等以及文官常任制等原则,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公务员制度。
1950年前后,西方国家大多陆续实行了公务员制度。
中西制度尚存较大差异
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录用标准,并且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同叫公务员,但中外的差别不小。
首先是分类不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两大类。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
中国国家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如果细分,可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组织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通过决定产生,其任期与相应政府每届的任期相同。政府换届后,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可在下一届政府中留任,也可任一般公务员。一般公务员通过考任、调任、委托等方式产生,其任职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一般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也可转任政府组成人员。
其次是政治要求不同。西方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党派斗争活动,不得参与党派竞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
中国的国家公务员不仅可以参加政党活动,而且应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公务活动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是选拔标准不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用人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的区别是通才与专才。通才标准以英国为代表,在人才选拔中强调教育程度,偏重对基础理论和意识的测验。专才标准以美国为代表,强调专门技能和专业技艺,在考试中侧重专业性。
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录用标准,并且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第四是服务宗旨不同。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政府代表大财团的利益,公务员实际上是政府的雇员,因而公务员会形成一个封闭性的独立利益集团,可以组织工会为自身利益包括工资等问题与政府谈判。
中国政府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的公务员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是工资福利待遇不同。西方国家公务员普遍实行较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公务员工资基本能够做到与企业同类人员持平,总水平高于企业。
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近几年经过调资,公务员的收入大幅提高,但总体水平基本相当于社会中等收入者。
尽管有较大差异,但两者之间均有相互借鉴的可能,这也为两者进一步改进留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