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体检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内容主要为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考核合格人员具有同等聘用资格。因故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入围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核结束后,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5〕24号)执行。体检安排在三等甲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对体检不符合要求的,根据缺额,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五、聘用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省文化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如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毕业证书,按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
省文物鉴定站招聘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监督指导下由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单位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招聘工作。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规定。省文化厅纪检(监察)部门及招聘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聘工作,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