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3日电 2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江西拟规定公务员需过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测试。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的用字,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其中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使用汉语拼音拼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单独标注外国文字。外资企业名称在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时,应译成规范汉字。公共设施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字应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
按规定须用规范汉字而未使用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等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名标志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则由地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今后,每年9月第三周为江西省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社会各界人士若对此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可在3月20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电子邮件:lifeboy1979@126.com。
各职业需达到的标准
●公务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汉语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为一级乙等以上,教师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注: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未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所在单位、学校应组织培训。
11种情形要用规范汉字
1.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印章用字。
2.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教育教学用字。
3.影视屏幕、电子屏幕、中文网站用字。
4.汉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5.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说明用字。
6.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场所用字。
7.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告示等用字。
8.境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用字。
9.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10.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11.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名称牌、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