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男性30周岁以下(1978年8月2日(含)至1991年8月2日(含)期间出生)、女性28周岁以下(1980年8月2日(含)至1991年8月2日(含)期间出生),报考医学职位的男性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2日(含)至1991年8月2日(含)期间出生)、女性33周岁以下(1975年8月2日(含)至1991年8月2日(含)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岗位需本科及以上学历,详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的招考公告和职位信息表)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重度扁平足;
2.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3.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旧标准1.0);
4.其他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
请报考考生按上述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进行自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报名。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对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其它有关问题
(一)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人事部、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1.男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25岁以下) |
(25岁以上)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
1000米跑 |
≤4′05″ |
≤4′25″ |
立定跳远 |
≥2.2米 |
≥2.0米 |
引体向上 |
10个 |
8个 |
2.女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25岁以下) |
(25岁以上) |
10米×4往返跑 |
≤13″2 |
≤14″0 |
800米跑 |
≤4′00″ |
≤4′20″ |
立定跳远 |
≥1.5米 |
≥1.4米 |
仰卧起坐 |
23个(限1分钟) |
45个(不限时) |
面试前,将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合格者,方可进行面试,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因此出现的职位空缺,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能测评不得由他人代办,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请考生在报考前认真对照上述体能测试标准进行自测。
(三)体检。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四)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执行。
咨询电话:(1)024-86617043 (2)024-86601663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考试大纲、考试简章 职位表 各个职位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