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公务员资讯 > 山东 >
2010山东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考录公务员面试通知
时间:2010-05-24 17:31 来源:山东人事网 作者:htjyl0159 点击:
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员招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将2010年省直机关及直属单

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员招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将2010年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面试内容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为主,部分职位实行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办法。结构化面试试题为通用性试题。面试按百分制计算。

  二、面试组织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向社会招考和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面试工作同步进行。为保证面试质量,提高效率,便于监督检查,面试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组织、全封闭的方式集中进行。

  面试考评组由主考官、考官、监督员、考场协调员、计时员、计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纪检部门统一选调。每个面试考评组设考官7人,其中,主考官1人,考官6人(含用人部门考官1人)。担任面试考官的人员必须获得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考评组考官每半天轮换一次。主考官、考官所在面试考评组,于面试开始前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同一个招考职位不能在一个半天面试完毕的,考评组考官不轮换。面试考场设旁听席,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社会人员和新闻媒体对面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单位的面试工作,由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面试办法(一)面试考场安排每个面试考评组设一个面试考场,考场设主考官席、考官席、计时席、计分席、监督席、旁听席和答辩席。面试考点设候考室和休息室。

  (二)评分办法面试以部门或职位为单位,按规定的比例人数进行。每个部门或职位的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由考官根据答题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面试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判、打分。面试打分采取百分制计分法,按照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应试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每个场次面试工作结束后向面试人员集体宣布。

  (三)面试时间及要求参加结构化面试的应试人员面试时间不超过30分钟。参加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应试人员时间为半天,分为独立思考试题、阐明观点和主要依据、自由交叉讨论等三个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主考官控制每个阶段的时限和进度,直到讨论结束,考生退场。

  (四)面试程序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报考部门、报考职位随机排定面试场次顺序,并由用人部门负责向面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单。面试人员领取面试通知单时,用人部门应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其面试纪律等相关注意事项。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并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面试人员按规定的面试时间,于面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面试通知单到达面试地点,进入指定的面试候考室,由工作人员按报考部门和职位分别抽签排出本场次的面试顺序,由引领员按顺序将面试人员引领到面试考场。抽签开始后仍未到达候考室的面试人员,剩余签号为该面试人员顺序号;面试开始后仍未到达的,视为自动弃权,取消面试资格,人员不再递补。应试人员面试结束后,要立即离场,到休息室等候,待本场面试结束宣布成绩后统一离开考点。

  (五)试题使用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试试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命制。面试开始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抽签确定试题使用顺序。试题的交接、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市级及以下机关面试与省级机关面试同步进行的,如需使用省统一命制的面试试题,应提前预定试题使用数量,并按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面试确定的具体时间、抽题顺序使用试题。

  四、面试费用根据面试工作经费的总体预算,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采用按计划参加面试人员数分比例均摊的方式,确定各用人单位应缴纳面试费用。面试费用应在面试考官集中培训时一次性交清,各部门具体交费数额另行通知。

  五、时间安排5月30日前,用人部门确定本部门参加面试的考官、工作人员等相关事宜,并将名单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6月3日,对面试考官和全体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明确面试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确定统一评分标准。

  6月4日至7日进行面试,具体时间安排为:

  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8∶00面试的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六、监督检查为了保证面试工作的公正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书,凡与面试人员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须实行公务回避。对于面试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对违反面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要根据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面试考场纪律2.面试人员守则3.面试考官守则抄送:省委组织部,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面 试 考 场 纪 律

    一、面试考场内要保持肃静,各种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面试考场,任何人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与面试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面试考场。

  二、面试人员面试前在候考室内通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由工作人员按面试顺序逐个引入面试考场。

  三、面试人员应自觉遵守《面试人员守则》。

  四、考官要自觉遵守《面试考官守则》。

  五、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面试工作如有意见、建议和要求,可提前或在一名考生面试结束后,向主考官提出。

  六、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考官,共同创造良好的面试环境,认真负责,努力工作,严守纪律,周到服务。

  附件2:

  面 试 人 员 守 则

    一、面试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违者以弃权对待,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人员要遵守纪律,按面试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面试。

  三、面试人员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候考室抽签,按抽签顺序参加面试,抽签开始时仍未到达候考室的,剩余签号为该面试人员顺序号,面试开始后仍未到达候考室的视为自动弃权。面试人员在候考过程中不得随意出入候考室,不得携带、使用各种通讯工具。面试人员在面试时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和资料进入面试考场。

  四、参加结构化面试的面试时间不超过30分钟。面试人员可在规定的答题时间内进行必要的准备和思考。在规定的时间用完后,面试人员应停止答题。如规定时间仍有剩余,面试人员表示“答题完毕”,不再补充的,面试结束。

  五、参加无领导小组讨论的面试时间为半天,分为独立思考试题、阐明观点和主要依据、自由交叉讨论等三个阶段。

  六、面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工作人员(候考室工作人员除外)透露本人的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不得穿戴有职业特征的服装、饰品,违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七、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场,由工作人员引领到休息室等候,待半天的面试全部结束宣布成绩后,统一离开考点。等候期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意离开休息室。

  附件3:

  面 试 考 官 守 则

    一、每场面试开始前30分钟,考官要根据面试分组到达考场,做好面试准备工作,熟悉面试程序和面试评分表等有关材料。

  二、考官应正确理解和掌握面试试题的含义及测评标准,独立、客观地打分。打分时不能互相商量或暗示,不能打“关系分、人情分”。考官与考生间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向主考官提出回避。

  三、考官在测评中应严格按照面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保证所有的考生均在同等的条件下接受测评,避免因考官的因素影响测评结果。

  四、面试过程中,考官要忠于职守,不得离开面试考场,不得与无关人员进行交谈或进行与面试无关的活动。

  五、考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面试测评标准”、“面试题目及答题标准”等与面试相关的内容,面试材料用完后由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六、在封闭面试期间,考官不得接待来访,不得私自外出,个人所带通讯工具应交监督人员统一保管。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考试日程

2010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日程表
5月4日-9日 网上报名
5月30日 笔试
2010年贵州省春季公务员考试日程
5月5日-11日 网上报名
5月5日-14日 网上缴费
6月4日-11日 打印准考证
6月14日 笔试
2010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日程
5月7日-9日 面试
2010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日程
5月10日-14日 面试
2010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日程
5月11日后 成绩查询
5月29、30日 面试
2010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日程
4月9日 成绩查询
6月30日前 面试

更多>>专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法律申明 | 免责声明 | 合作加盟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6-2010 htexam.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华图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证090387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A座9层(中央民族大学正门对面) 邮编:100081
报名咨询:400-817-6111 客服邮箱:kefu@htexam.net 校长投诉、建议邮箱:htjy004@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