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选举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选举法的第六次修正,此次修正是我国2010年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此各类各级考试都将其作为一个命题热点,2011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已经率先作出了示范性的举动,毫无疑问各地方的考试也将会有所涉及。对此考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选举法的复习应着重于两个方面,华图教研中心的老师认为,一方面要重点把握此次修正的亮点,另一方面对选举法的固有重点要准确把握。
一、2010选举法修正亮点
(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例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 )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名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A.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B.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C.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D.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答案:A
(二)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例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其中基层代表不包括( )
A.工人 B.农民 C.知识分子 D.军人
答案:D
(三)关于两地代表问题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关于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二、选举法的固有重点
选举法的固有重点较多,如选举法基本原则,代表当选条件,代表的选举与罢免等等,考生应重点掌握代表的当选条件。
人大代表的当选条件具体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选举本身有效
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二)所计算的选票必须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三)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四)得票相对较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