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需要“裸管”,治理须从两个方面破题:干部人事制度需增进民主化、官员监督要落实阳光化。
4日,广东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举行小组讨论,代表们充分肯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讨论稿)中“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的规定。
“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重要敏感岗位领导,广东再一次敢为天下先,再次彰显广东先行先试的胆识。
“裸官”现象由来已久,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厦门市副市长蓝甫、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温州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到新近被曝光的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十多年来“裸官”一次次刺痛公众的眼睛,一次次往民怨的“堰塞湖”中注水。到了今天,整条“裸官”生产的“流水线”过程已无秘密可言,有关部门也曾尝试“裸官”治理,可惜成效欠佳。
禁对“裸官”委以重任,可视作降低“裸官”风险之尝试,它的成效如何,能否达到制度制订者的初衷,仍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一方面,囿于目前的信息公开程度,判断一位官员是否属于“裸官”仍有难度;另一方面,就现行的人事任用制度,禁止“裸官”任党政正职、重要敏感岗位领导未必能化为现实。如张曙光,早在许多年前就是名符其实的“裸官”了,照样官运亨通,直至权倾一方,成为巨蠹。退一步说,只要是“裸官”,心存捞够了就溜的邪念,不任一把手,当二把手、三把手,一样贪赃枉法。巨贪杨光亮不过茂名市常务副市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过千万,还有数千万财产来源不明。
“裸官”治理,有两种思路可供参考,一是监管后置,堵住“裸官”后路,不让“裸官”有机可乘;一是监管前移,让官员没有机会成为“裸官”,从而免除后患。两种思路,虽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时需要双管齐下,“前”“后”夹击,但还是存在一个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问题。从治理的成本效益角度,后者需要被置于更显眼的位置。正如《黄帝内经》所言“不治已病治未病”,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治理。
检讨过往对“裸官”的治理,最受社会诟病的焦点在于人事任用中权力与监督的封闭性。公权力的“体内循环”,内部制衡先天不足,对外部监督又产生 “排异反应”,结果容易出现用人失察、任人唯亲,甚至所用非人的现象。山西运城交通局运管处原副处长仝霄,在其父“操作”下,刑期未满即被释放,再被提拔重用,当上副处长。
因此,“裸官”需要“裸管”,治理须从两个方面破题:干部人事制度需增进民主化、官员监督要落实阳光化。干部人事制度民主化,不仅体现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程序正义,更体现在实质正义,只有增进公众对人事任用的话语权,才有可能防止用人腐败。至于阳光化,可以用三“裸”涵括:“裸权”“裸财”“裸行”——让公权力、官员财产、官员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下,接受舆论及公众监督。惟其如此,方能压缩权力寻租、腐败的空间,让官员没有机会成为“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