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员聘用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崇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后,办理入编、聘用手续。
(二)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双方自愿签订合同,由扶绥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纪律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或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下属其他单位的岗位。负责招聘工作的有关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肃处理:
1、报考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报考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或弄虚作假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
7、违反《崇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参加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录用公务员考试。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已聘用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