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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行政行为精讲
2011-03-22 13:34  未知 点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考试热点是集中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特点体现在可以一人执法、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听证程序中,适用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的情况,其中要注意听证笔录不具有排他效力。

  还要区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一般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的人员的,考生可以从这点对两者进行区分。

  行政行为还涉及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的内容,考生要对其概念进行把握,能够进行区分。总之,行政法的内容比较复杂、繁琐,趣味性和生动性较差,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必须以理解为基础、以识记为保障,这样才能应对行政法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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