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核(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政审)对象。由聘用单位对考核(政审)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复查其报考资格,写出考核(政审)报告,并将考核(政审)结果告知被考核(政审)对象。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考生的录聘资格,在该职位(同一职位代码)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列入考核(政审):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犯罪前科和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3、发现有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的;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7、考生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8、不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
9、经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七、公示
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体检、考核结果,在考核(政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合格的考生,分职位(同一职位代码),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拟聘用人员选定拟聘职位后,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习水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八、录聘审批
对拟聘人员在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完善聘用手续。
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纪律
招考聘用工作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县纪检监察机关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
在招考聘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守纪律,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不准擅自改变已公布的职位条件,严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考生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聘用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县的行政、事业单位招考。
十、其它
本简章由习水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习水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0852—2525003(县人社局)
监督电话:0852—2527441(县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