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那些腐败谋取私利者,只要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他们实际上已经摇身变成既得利益者,廉政公积金自然无足轻重;对那些“局外者”而言,本来就无多少权力可以寻租,廉政公积金无异于额外加薪。
3. 作为激励手段,廉政公积金制度确实极具诱惑力,但廉政建设本来就应包含两个方面,激励和惩戒。激励是让那些廉洁者吃甜头,惩戒则让违规者吃苦头。如果仅专注于物质激励制度建设,惩戒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那么再好的激励政策也可能会流于形式。
换言之,如果不能在监督惩戒措施上齐头并进,单个冒进的廉政公积金制度很可能异化为公务员的“合法涨薪”。积极学习好的廉政建设经验这没有错,但学习要全面,不能仅仅盯着利益尤其可能自肥的那些举措,否则,不仅会落下东施效颦的笑柄,还会玷污廉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意义。
4. 就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不管是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有对整个干部管理的需要,中国没有到高薪养廉的发展阶段,高薪养廉不符合中国发展水平。
5.目前监督官员腐败的机制还不完善,还不健全,有的甚至还不科学,如果这一条做不到,搞廉政公积金就没有意义,隔靴搔痒。
6. 当前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大多集中在一些富裕地区,或拥有执法权、审批权而被社会公认为有钱有势的强势部门,而那些经济落后地区和被视为清水衙门的部门则鲜有所闻。这对江门来说也不例外。因此,江门的廉政金制度必须接受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