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文化产业问题政策解读
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从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课题组的研究宗旨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这一概念,文化产业的范围为:
1、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实物形态文化产品的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发行等。
2、为社会公众提供可参与和选择的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
3、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务,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服务、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
4、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印刷设备、文具等生产经营活动。
5、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所必须的设备、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6、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
我国现在的文化产业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发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在具体实践中,各省、各市都结合各自实际,有所出入。但这是唯一的官方标准:
第一部分 文化服务:一、新闻服务、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四、文化艺术服务、五、网络文化服务、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七、其他文化服务
第二部分 相关文化服务:一、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