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华图网校 > 国家公务员 > 行测辅导 > 常识判断 >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的基本理论
2010-11-01 13:31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五)宪法第四次修正内容

  1.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除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外,还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同时增加规定“并给予补偿”;

  4.再一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修改后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外,还包括由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9.“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10.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1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从而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都是5年;

  1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华图提示:本文节选自2011年国家公务员新大纲考试教材《公共基础知识》教材,进入华图图书网(http://book.htexam.com)了解该书

>>2012国家公务员笔试必看课程 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优惠套餐A:全科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表情:
匿名

最新评论

2011年公务员考试课程表
华图网校命中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意见反馈 | 合作加盟 | 媒体关注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网址导航
Copyright©2006-2010 htexam.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华图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证09038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