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核定。对优秀等次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15%。对年内承担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且受到表彰的单位,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对未能全面履行职责,受到通报批评,或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年度考核时降低其优秀等次比例。
落实考核监督审查制度。各单位报送年度考核工作材料时,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坚持做到“四查”:查程序、查比例、查不定等次和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人员情况、查优秀等次人员情况。通过周密的部署组织、规范的测评程序、严格的监督审查,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