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微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
目前,全省青年、巾帼、老年、科普、环保、党员、社区等18类志愿服务组织和300余万志愿者,在扶贫济困、帮老助残、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大型赛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修订草案规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可在下列范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扶贫济困;帮老助残,帮残助弱;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农村公益 事业;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文化、教育、经贸活动等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当征 得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 务活动成绩突出者可优先录用、聘用。鼓励中学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 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