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面试资格审查和部分职位调整或调剂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2009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面试前,对达到笔试最低合格线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3:1比例的职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入围人员,并由报考单位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面试资格复审。对达到笔试最低合格线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不足3:1比例的职位,要进行调整(含职位合并、核减和人员调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面试资格复审
(一)各地各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发的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按划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进行审核后,对达到1:3比例的职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入围人选,并从2009年5月22日起在各地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代码,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关要求等。省直各招录部门统一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对少数享受加分政策、尚未办理审核手续的人员,应按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情况进行调整并重新排序。
(二)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应届毕业生:笔试准考证、《湖北省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考试报名推荐表》(加盖所在学校公章)、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与笔试准考证相同照片2张。
(2)其他考生:笔试准考证、《湖北省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加盖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自谋职业者除外)、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簿(集体户口可不带)、能证明工作经历和年限的有关材料(如聘用合同书或用工单位相关证明)、与笔试准考证相同照片2张。
(3)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原件。
(三)各招录部门应认真进行资格复审。各招录机关应根据省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考生信息(联系电话027-87710491),与考生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对,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对在职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对报考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选调生及其它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考生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各地各部门资格复审应在面试之日前两日结束。
二、关于职位调剂
(一)职位调整原则
1、公开、自愿、平等原则。所有需调整的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均向社会公开,由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未取得本人所报职位面试资格但符合调剂职位报考条件的考生自愿报名。
2、资格条件不变原则。参加面试人员调剂的资格条件应与公告相一致,考生考试科目应相同;选调生、两年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和2009年应届毕业生及其它人员等三类对象不交*。
3、缺一补一原则。需调剂人员的职位,原报考者不变,根据职位计划1:3比例所需面试人员的差额确定需调剂的考生人数。
(二)、职位调剂的方法、对象和有关要求
1、所有需调剂的职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2、调剂的对象为:参加2009年全省统一公务员考试笔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进入所报职位面试范围、符合调剂职位报考条件的考生。
3、办理程序:参加调剂的考生,由本人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传真或电子邮件),并办理登记与审核手续。
4、经审核合格后,参加调剂的考生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调剂人员。调剂人员确定后,再与原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合并,按笔试成绩排序。
5、经调剂后,所调剂职位人数仍达不到1:3比例的,取消该职位。
6、考虑到报考选调生是遴选机制,最低合格分数线确定为省直机关折合总分45分,行政职业能力为40分。
达到1:2比例的遴选选调生职位或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职位,可不进行调剂。
省直机关及垂直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调整和参加面试人员调剂情况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各市州在各地指定网站上公示,同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