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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生毕业一年未就业可享援助 8月实施
2010-08-06 09:01  湖北人才网 点击: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不受侵害。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不得对农村劳动者有就业歧视行为。
  拒录传染病携带者违法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在就业体检中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创业贷款十五日内发放
  为使劳动者的创业活动力竞相迸发,《条例》明确了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小额担保贷款、降低行业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创业扶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等行业准入标准,放宽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等条件,降低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
  创业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
  创业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能有效利用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鼓励创业的需要,规划、建设或者划定适宜创业者经营的场所;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开辟创业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免收三年场租费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
  为简化贷款手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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