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要求
录用计划申报的要求,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 2010 〕 6 号)执行。不得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一)学历条件。一般应设置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如职位有特殊要求,需设置大专以下学历的,需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二)专业条件。专业条件应根据职位的工作需要设置。无特殊专业要求的职位,一般设置“专业不限”或专业大类(专业分类目录见附件 1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需设置小专业条件的,招录机关应说明理由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乡镇职位和综合管理类的职位不设置小专业条件。
(三)年龄条件。根据人社部发〔 2010 〕 7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及人社部发〔 2011 〕 115 号《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规定,年龄条件分以下几类设置:
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 30 周岁以下,法医职位一般为 35 周岁以下。
2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职位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 30 周岁以下,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一般为 35 周岁以下。
3 、公安特警职位的报考年龄一般为 25 周岁以下。
4 、其他职位的报考年龄均为 35 周岁以下。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予以明确。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除特警以外的职位时,年龄可比职位要求放宽 5 周岁。
(四)性别条件。招考职位原则上不能设置性别条件。确属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性别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人民警察职位应按一定的性别比例分设职位,其中女性可报考职位比例不少于 15% 。
(五)工作经历条件。县(区)以下机关录用公务员对工作经历条件不得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