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录取
录取人员要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被录取的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要与培养院校、招录机关省级主管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它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咨询电话
考务咨询电话:
0431-89995605(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
技术咨询电话:
0431-89995600(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431-82780688(省公安厅)
0431-82750330(省司法厅)
0431-84658704(省教育厅)
0431-85611231、85611232(省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