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察政审
由区考录办委托考生毕业院校或服务单位对考生进行考察政审。考生毕业院校或服务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察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考察结论,并在《西藏自治区2009年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录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政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重点考察考生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政治表现,特别是“3·14”事件中的政治表现。
七、体检
(一)报考公安部门公务员、司法部门公务员和基层中小学教师职位,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考生自理。对家庭困难的我区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居民子女,凭民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证明,免收体检费。
报考公安部门公务员职位的考生还须参加体能测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不参加体检。
八、录用派遣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报考公安部门公务员、司法部门公务员和基层中小学教师职位体检、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和报考其他职位考试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二)录用派遣
1、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人员,持本人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政审表、就业报到证(区外院校毕业生)、准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到。报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区考录办对拟录用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合格者由区人事厅负责办理录用和派遣手续。经复审,考察政审不合格、不符合报考条件、不服从组织派遣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3、按照考生报考去向进行派遣。
联系电话:0891—6822095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