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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内蒙古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考简章
2011-08-22 09:02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点击:

  八、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2.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3.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考生须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0471—4818499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0471—6610242,6610243

  报名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471—698667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01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0471—6610091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0471—6550301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471—6287995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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