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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定向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1-08-12 13:37  华图网校 点击:

  (二)面试

  省考录办划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的公共科目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根据录用计划人数,按照1:3的比例(除按有关规定不足1:3比例开考的职位外),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再按照考生报名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站公布各职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不含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结束后,考生的面试成绩和笔试总成绩一并公布)。

  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资格复审末位考生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并列人员均参加面试资格复审。

  凡笔试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或单科成绩为零的考生,不得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须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以及项目主管机关的考核合格证明。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由各资格审查单位在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报考本职位的考生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在面试资格复审时,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4号;《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后),组织进行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体能测评)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经面试资格复审后,若招录职位面试人员出现空缺情形,由省考录办在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人员中进行一次调剂,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面试时间和地点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后当场宣布考生面试成绩,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整个面试结束后次日,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局网上公布参加面试考生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

  (三)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按下列方法计算:

  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4+面试成绩/2

  笔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与合成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按职位录用计划数末位综合成绩并列时,确定笔试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成绩相同时,确定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四、体检和考察

  省考录办以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招录职位面试人员多于招录职位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2.招录职位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职位数的,考生的面试成绩不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取消或缩减该职位招录计划。

  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意见并签名,体检医院加盖公章。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体检结论告知体检考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之外,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义,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参加体检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体检的,应当在体检之日2日前,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体检。暂缓体检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体检障碍消除后10日内,体检对象应当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体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体检。

  参加体检考生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

  因实际参加体检人员放弃或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按照招考职位从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因暂缓体检人员体检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着重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报考资格条件是否真实有效,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

  因考察对象不合格而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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