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近日颁布实施,首次界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在考核方面的职责权限,明确了考核内容、程序和淘汰标准,重在保证拟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确保聘用考核的规范化,避免聘用考核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了招聘制度。
《聘用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着重考核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健康状况等方面,同时对拟聘人员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聘用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一是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审计尚未终结的;四是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五是违法生育的;六是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七是应聘人员在当次人事考试考核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八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邪教活动被查处的;九是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考核办法》还为考察不合格的考生提供了申诉途径。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在考核结果书面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聘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聘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复查决定。被考核人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复核。复核工作由同级人事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体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严肃性,《考核办法》还规定,考核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考核工作。如发现在考核中有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或有其它严重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考核组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对象个人隐私,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凡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考核组成员,必须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