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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事考试网:2011天津公务员考试招考政策
2011-03-21 13:40  未知 点击: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或鉴定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26、如何进行考察?

  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7、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政策咨询电话:28228879、83609408

  咨询时间:2011年3月21日至4月2日9:00-17:00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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