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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监狱系统招人民警察学员
2011-06-30 17:4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点击:

  八、公示、录取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分别在招录专栏(www.zjhrss.gov.cn/col/col1601)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通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必须在2011年7月6日—7月11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二)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三)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7月10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五)报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人社部令第4号和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六)报考人员对在招录专栏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七)被录取人员报到后,与省司法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并享受奖学金、助学贷款及特困生补助。被录取的人员户口、档案应转至培养学校。

  (八)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实施警务化管理和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并严格实行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制。

  (九)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合格毕业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招录单位并进行派遣。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本人自行择业。

  (十)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伍后报考的,其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

  (十一)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二)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录专栏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省公务员局) 、0571-88256748(省监狱管理局)、0571-86836366(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附件: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人民警察学员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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