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示与审批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招录机关不予录用并告知本人;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招录机关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二条 省级招录机关和省级直属机构的拟录用人员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拟录用人员,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垂直管理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由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招录机关的拟录用人员,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以下招录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被录用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被录用人员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其参加公务员初任等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后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或本人提出不适宜在招录机关工作的,经原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