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的职能
国家的本质通过国家的职能表现出来。国家兼有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1)国家的对内职能
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
政治统治就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同时在本阶级内部实行特定的民主,以特定的专政和民主相结合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统治。社会管理就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节,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或直接组织经济建设等等。具体职能包括:第一,调整本阶级内部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本阶级的共同利益。第二,调整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第三,组织领导社会生产活动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
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只有行使好这些社会管理职能,它的国家政权才能巩固和强大有力,才能使国家发挥阶级压迫工具的作用。这就是说,国家行使社会职能是它行使阶级压迫工具职能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2)国家的对外职能
国家的对外职能是以国家为特定的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国际交往的职能。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和抵御外来的侵略与颠覆。另一方面则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进行国际间的交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生活。剥削阶级的国家还执行本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发动侵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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