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报名慎防“年龄歧视”
时下正值河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之际,各地考生也都跃跃欲试,准备一展身手。然而,年龄限制作为一项“硬性”条件将一部分考生拦在了报名资格之外。尤其,出现了年龄段更狭窄的“25周岁以下”年龄限制。
在公布的全省共936个职位中,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有152个,占职位总数的16.24%;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的有677个,占职位总数的72.33%;年龄要求25周岁以下的有107个,占职位总数的11.43%。而在年龄要求25周岁以下的107个岗位中,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有11个,占这个年龄段人数的10.28%。如果说专业限制是由于岗位要求不得不设,那么报名审核对“25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苛刻限制,有没有科学依据,有没有法律依据?如若没有,这个限制就不仅显失科学依据,也显失公平。
不知从何时起,“25周岁以下”作为一项硬性条件堂而皇之地被纳入一些地方公务员考试资格限制中。以今年为例,当电话问及某招聘单位其要求的“25周岁以下”是否作为审核参考条件,“报考年龄填报多一天也不行?”答曰:“硬性条件”“不行”。
让我们做一个简单的计算:一般情况下,一个孩子7岁开始上小学,接受9年义务教育,再经过3年高中,4年大学的学习,本科毕业时年龄大致在23岁。而由于高考压力(尤其是河南考生)等因素如果期间再复读、留级,本科毕业年龄也在24岁左右。也就是说,在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中,当这个学生未毕业时,由于尚未取得“本科学历”,使得学历成为限制因素;当学生刚毕业时,“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使得工作经验成为限制因素;而当学生工作经验满2年,已经25、26,此时,年龄又作为一个硬性限制制约了考生报考。部分招聘单位在进行公务员招聘时既想要年轻有为,还想要学富五车,又想要经验丰富的考生,难不成真得逼着广大考生穿美特斯邦威——不走寻常路不成?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如此可以选择年龄限制较宽的岗位报考嘛。这里讲到又一个重点:岗位选择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专业,而一定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又极其有限,当专业不符、经验不足、年龄“超龄”,种种这些“一票否决”式限制条件下,名为“公正”的公务员考试,在报名伊始就体现了种种“不公平”。
我国200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年满十八周岁”的规定对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年龄限制予以了明确规定。《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也规定,报考公务员的资格之一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而这些资格限制在经过地方层层缩水,直至压缩至“25周岁以下”,原本十七年的年龄段整整被压缩了十年!且不说“十八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能够取得本科学位符合专业条件的有几人,但就短短人生又有几个十年可以被压缩?
笔者以为,公务员报考中,年龄限制范围不宜过窄,即便有年龄限制,范围限制也不能过于苛刻,最好作为面试后综合评定的一项参考条件。比如某些岗位,招聘单位经过长年经验总结,认为比较适合年轻人担任,但年龄要求上“多一天也不行”是否说明“25周岁以下”就比“25周岁零一天”品德更好或者能力更强?“25周岁差半年”属于“年轻人”范畴,“25岁半”就不算“年轻”?再者,年轻人由于社会阅历少,年轻时往往会做出一些错误的选择。比如一个大学生23岁本科毕业,由于工作难找耽搁三个月年,抱着“先就业再择业”的心态在基层工作一年半,等他意识到公务员这个职业相对稳定或这才是自己的兴趣所在想要考公务员再准备三个月,好不容易符合了有限的岗位中有限的专业条件,基层工作经验也符合了,却仅仅因为年龄“25周岁零一天”被生生拦在报考“资格”以外。再抛开这个年龄段限制过窄不说,但就这个“25周岁”划定的标准也值得商榷。我们知道,不论是结婚或者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年龄都是以身份证上的日期为准计算,而本次河南省公务员报考简章中专门在最后有一个关于年龄的“注”——“其中25周岁以下系指1985年8月6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系指1980年8月6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系指1975年8月6日以后出生。”按照这个注释,如果考生是1985年1月1日至1985年8月5日出生便被划分在“26—30周岁”的范畴,这部分“25岁已到,26岁未满”的考生仍然不满足“25周岁以下”的条件,即设定的“25周岁以下”等于“不含25周岁”。而于此同时设定的“本科以上”学历限制却是“含本科及以上”。在同一简章中出现“含”与“不含”两重天,可见“25周岁以下”这一条件设定不仅不科学,而且不严谨。既然这一条件限制既不科学又不严谨,为何还要在公务员报考中继续出现?
为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我国法律对非政府部门单位招聘中禁止“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等都有相关规定,而公务员招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劳动群体,报名条件里“25周岁以下”的限制显然有年龄歧视之嫌,而身为国家公务员群体的报名资格中出现“25周岁以下”的硬性规定又如何做出表率,又如何体现就业公平?如果其他行业也都出现“25周岁以下”的硬性招聘条件,是不是25周岁以后失业的劳动者除了自主创业,只能够用偷盗抢劫坑蒙拐骗维持生活?
也许,在“某某专业”“某某学历”“多少周岁以下”这样的硬性条件限制下,符合报名“资格”的人数少了,报考的人数少了,招聘单位省事了。君不见报名大军滚滚来,年龄限制阻几人。
也许,在这样那样硬性条件的限制下,原本严肃的公务员考试会成为为某些人“量身定做”的“套装”,而我们不愿意给这样的“量身定做”起一个名字叫“公平”。
也许,在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阶段,国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在公务员法中将每一个公务员岗位中需要的专业、职务、工作年限等条件明确列出。
也许,在公务员报名现行的“35周岁以下”大框架下不要再划出“25周岁以下”这样狭窄的小框架。
也许,年龄中周岁“以下”的计算方法应该与学历本科“以上”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
也许,年龄限制,尤其是“25周岁”这样狭窄的年龄段限制,不要作为硬性限制条件出现在报名资格中,而是作为参考条件出现在公务员考试的后续阶段。
也许,政府应该意识到,在这个环肥燕瘦美得标准要求迥异的时代,总有一些标准是不变的。公务员的道德品行和能力的差异直接决定了机关对外形象,而年龄多一天少一天实在不应该作为原则性问题存在于当前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硬性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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