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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行政问责不能替代党政纪处分

A+ A- 2011-08-29 10:13  |  华图网校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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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材料】

  昨日,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客首都之窗,对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解读。对于网友提出的“行政问责案件公开”以及“官员失职是否须向公众道歉”等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问责机关会根据问责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序来确定,不会一律公开行政问责案件。同时明确表示问责官员是否道歉将由问责机关决定。

  【相关评论】

  针对有网友提出政府官员失职是否要向公众道歉这一问题,王荣梅表示,行政问责的8种方式其中有一项是责令道歉。根据情形和程度,需要向行为相对人或者是社会道歉的,由问责机关来决定。《办法》当中还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单独使用道歉形式,对于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除了上述问责的方式以外,还可以责令道歉,两者是可以并行的。

  【热点评述】

  行政问责主体分为三个层级。对于行政问责的主体,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荣梅表示,《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问责工作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从这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问责的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分为三个层级五类主体。第一层级是市人民政府,第二层级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第三层级是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行政问责不能替代党政纪处分。王荣梅在解读《办法》时表示,行政问责和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是不一样的。一方面,行政问责与党政纪处分不能相互替代,在对行政人员实行问责后仍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行政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一执行也可以共同执行,并不是对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行政问责案件不会一律公开。对于行政问责案件是否会向社会公开这一问题,王荣梅表示,《办法》规定行政问责处理的决定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特别强调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问责案件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没有规定行政问责的案件一律需要在相应的媒体或者是网络上有公示,但是对于有恶劣社会影响的,需要回应社会的,《办法》规定通过相应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的范围和行为的性质及影响程度是应当相符合的,不能说把一件很小的事情在很大范围内公开,也可能会影响到行政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句话点评】

  行政问责案件是否会向社会公开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但也不应忽视公众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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