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1年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6)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十一、公示、录用(录取)审批及人民警察学员定向培训协议
(一)公安(森林公安)、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1、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该考生的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2、录用审批
法院、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森林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林业厅审核;省司法系统直属单位录用司法警察的报省司法厅审核。经审核完后按管理权限报省、有关市(州、地)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人民警察学员
1、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人员,由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期满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2、录取
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将公示后拟录取人员名单报省公务员招考办。省公务员招考办会同省公安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到学员的资格条件、身体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省公务员招考办将审定后录取名单通知培训院校,由培训院校向被录取人员下发入学通知书,被录取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培训院校报到。被录取学员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取消录取资格。
3、管理
1、录用学员入学后,须与省公安厅、定向单位和培训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2、学员学习培训期限为2年,其中在培训院校学习培训1年,在定向单位实习1年。培训院校须根据学员在校学习情况出具培训鉴定,定向实习单位须根据学员实习情况出具实习鉴定。
3、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培训院校颁发“贵州省人民警察培训结业证书”和“新录用人民警察培训合格证书”。
4、定向单位在学员培训期满后,根据培训学校提供的学习情况和实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签订协议派遣就业,并予以正式任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取消录用资格。
5、学员任职后在定向单位最低工作年限8年。
十二、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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