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安类公务员体检通知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简章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考录公安类(含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下同)公务员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等额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时间和地点安排
报考我市公安类公务员参加体检的人员务必于2011年7月17日上午6:00前在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区人民西路4号)门前院内集合。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非公安类公务员的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二、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检须知
1、本次体检根据录用计划等额(1:1)进行,凡考生未按通知体检时间到达体检集合现场的,视为弃权,取消体检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按规定依次递补。
2、体检时,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身份证,以备查验核对身份。
3、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4、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全部项目检查结束后,统一安排早餐。
5、考生单侧裸眼视力低于5.0的,需自备眼镜,一杯测试校正视力
6、女性体检者月经期间、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要事先告知体检医生和引领员。
7、体检时,所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由组织方集中保管,若未按规定全部上交者,按违规处理。
8、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体检时,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规定,服从组织者管理,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体检期间,严禁考生家长陪同,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10、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联系电话:0533-2138015
附件:2011年淄博市公安类(含司法警察)公务员体检人员名单
淄博市公务员招考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