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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重庆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11日起报名(3)

2013-03-07 20:48  |  重庆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依据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市外经贸委依据招考职位按不超过1:15、1:20的比例确定,市外国专家局按照不超过1:10的比例确定,市审计局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若进入专业科目考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科目考试。市外经贸委外事翻译和市外国专家局海外引智及专家管理职位的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总成绩的20%;其他职位的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面试总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在专业科目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的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科目考试成绩。
  (五)面试
  面试在2013年5月19日进行,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市外经贸委的面试人选,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比例以考生两项合计成绩(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市外国专家局的面试人选,按面试比例以考生两项合计成绩(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但至少应保留该职位1名招考指标;出现招考职位减少指标的情况时,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应当场告知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附件2中含“公安院校2013年重庆籍毕业生”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不减少招考指标。
  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考指标,但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
  面试结束后,除有专业科目考试的市外经贸委、市外国专家局、市审计局招录职位外,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市外经贸委外事翻译和市外国专家局海外引智及专家管理职位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4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市外经贸委其他职位和市审计局职位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40%。
  招录单位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3年5月20日至5月24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2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在2013年6月1日前,若考察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选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本公告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同时通过张榜、本区县(市级部门)网络、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报考单位、招考职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及各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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