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鄂尔多斯市面向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办发[2009]186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2013年储备1000名自治区籍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工作,各企业储备人数根据审核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储备高校毕业生基本条件
2012年7月以后已毕业的自治区户籍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选定储备人员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储备人员与企业、人社部门签订为期两年的储备合同,据此享受相关补贴待遇。
二、 储备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名录、储备人数、专业需求及联系电话
三、 待遇及经费保障
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规定:“储备人才享有所在储备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并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按照3:2的比例给予每名毕业生每月500元的补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由储备企业补齐。补贴期限为2年”。为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的生活待遇,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将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提高至500元;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负担200元的标准及企业承担的责任不变。储备企业负责为储备人才发放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市人社局核准的储备人才数,据实拨付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落实。
政府补贴由盟市人社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旗县政府人社部门直接向储备人才按月发放。
四、储备优惠政策
储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储备企业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
(二)在服务地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户籍限制。凡在自治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储备期限计算工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
(三)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五、其他事项
符合储备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储备企业的专业需求,直接与相关企业进行联系,达成储备意向者与企业签订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协议,成为我市的中小企业储备人才。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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