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温州泰顺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
(1)基础分:40分
(2)加分项目,加分项目共分为军龄、奖励、艰苦边远地区、党员等四项,各项加分标准如下:
军龄加分。每年1分,按周年计算,从入伍之日算起到退伍止,满10个月的按一周年计算。军龄加分最高分为10分。
奖励加分。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首次加2分,以后每次加1分;被师、军、军区、总部评为各类先进的分别计4、7、13、20分(以表彰文件为准);参加军级、军区、全军组织军事比武竞赛活动个人获得名次的,分别加7、13、20分(以表彰文件为准);优秀士兵首次计1分,以后每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团以上单位嘉奖从0.5分开始计,每增加一级增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营、连嘉奖不列入奖励计分范围。因同一事由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加分项为准。退役后,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又代表我县民兵后备力量尖子参加军分区、省军区、军区、全军组织比武个人获得名次并通报表彰的,分别加4、 7、13、20分(以表彰文件为准)。奖励加分最高分为40分。
艰苦边远地区加分。驻守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满1年的加1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人科字[1983]064号文件执行,最高分为8分。
党员加分。复员退伍时是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加2分。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贯穿整个招聘过程每一个环节。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复审后,如符合岗位条件人数或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从上一环节中具备资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或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报考人员应对本人提供报考所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报考和聘用资格的,查实后取消其报考和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即考试考核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最后一名同分的,则一并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9号)等文件执行。
体检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考察,空缺名额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为考察对象。考察采取查看档案、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等方式,考察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考察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
考察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本次公开招聘聘用资格。按招聘计划若有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情况,按招聘计划数确定拟聘用人选,在“泰顺人事人才网http://www.tsrsrc.com.cn/”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在确定拟聘用对象时,如遇最后一名综合成绩同分的,以考生考核得分高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如考生考核考试得分同分的,按照党员优先;如考生同是党员的,按照军龄时间长者为优先;如最后情况仍相同的,则采取重新考试的方法,以高分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七)聘用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选,由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已接受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时间计算从接受货币安置之日起至拟聘用人选公示公布之日)参加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并确定为拟聘用人选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须将《城镇自谋职业证》交回县民政部门,并按规定退回原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其他
(一)为严肃人事招聘纪律,整个招聘过程接受各界的监督。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
(二)本公告由泰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泰顺县复员退伍士兵安置办公室、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并受理咨询。其他未尽事宜及公开招聘过程中有关事项请关注“泰顺人事人才网http://www.tsrsr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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