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重庆地区报名确认须知
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考生的答卷经认定属雷同试卷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考生,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触犯国家法律,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