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云南地区报名确认须知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违纪违规行为信息的记录
监考老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上的所有内容,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对于考场内的异常及违纪情况,描述客观、准确,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违纪违规事后认定
1.关于手机使用的界定
(1)手机使用
① 携带身上并开机;
② 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③ 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④ 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⑤ 拿出手机并开机;
⑥ 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进行认定。
(2)手机未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以上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不作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办法》第六条中“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理解
(1)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