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公安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9人(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
1、受过党纪、政纪和校纪处分的;
2、对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制度有恶意不满言行的;
3、参加过非法组织或宗教组织,或在言行上同情、支持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有联系的主要旁系亲属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被开除党籍、公职,或对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制度有恶意不满言行的,或参加过非法组织或宗教组织,或有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5、刺有文身图案或犯罪团伙标志的;
6、由于其它原因,其现实表现难以查清的。
(二)文化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三)年龄和身体条件。接收对象必须具备《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08]379号)中的下列条件:
(1)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24、29周岁(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以下。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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