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慈溪教师招聘199人公告(2)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
报考人员应在报名时确定报考的岗位,且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一经报名不能改报,多头报名的取消报考资格。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招聘指标3倍的岗位,将核减或取消招聘指标。
1.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考人员于2015年1月14日至15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时至4时30分)到慈溪锦堂学院(古塘街道孙塘路532号)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提供材料
⑴报考人员应事先填写好《慈溪市教育局招聘2015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3),报名时上交。
⑵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材料: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籍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1寸正面照2张。
⑶历届生须提供材料: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和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1寸正面照2张。
⑷港澳、国外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⑸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还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⑹报考省统一考试科目岗位的人员需要在报名现场拍摄照片。
3.缴纳考试考务费
参加省统一考试的科目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收费标准缴费(每门48元,共计96元),其他科目缴纳考试考务费40元。
4.领取准考证
报考省统一考试科目岗位的人员于2015年4月15日—17日,凭身份证和报名校对单到慈溪自考办领取准考证,其他学科于4月15日凭身份证和报名时的缴费发票到市教育局领取(可代领)。
(二)考试
报考人员必须参加由慈溪市教育局组织的业务考试。业务考试形式分为笔试、面试,均采用百分制。笔试、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
1.笔试
高中数学、高中政治、初中语文、初中数学、初中英语、初中科学、初中社会、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英语、幼儿教育等学科统一参加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笔试。笔试内容:公共教育基础知识,满分100分,按20%计入笔试成绩;相应学科专业知识,满分100分,按80%计入笔试成绩。考试说明详见浙江省教育考试网相关公告。
高中体育、高中心理学、初中体育、小学体育、小学美术、小学音乐、小学信息技术等学科参加我局组织的笔试。笔试总分100分。笔试内容:有关教育教学理论,占总分的20%;本学科专业知识、教材教法等,占总分的80%。
笔试时间统一为2015年4月18日。
笔试时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后,按笔试学科(定向和统招若笔试内容相同,则视作同一学科)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参加同一学科笔试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在60分及以上的,则以60分为笔试成绩合格分;若参加同一学科笔试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平均分在60分以下,则以平均分为笔试成绩合格分。
2.面试
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各岗位招聘指标一定倍数确定面试对象,不足倍数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入围面试。招聘指标数在3名及以下的岗位按指标数的3倍确定面试对象,招聘指标数在4至10名的岗位按指标数的1.5倍(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面试对象,招聘指标数在10名以上的岗位按指标数的1.2倍(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面试对象。经审核因不具备报考条件而取消报考资格的或面试实施3天前,因面试对象书面确认不参加面试而产生空缺的名额,可在该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予以递补。
面试主要采用试讲形式,测试面试对象的课堂教学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反应能力、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教育心理学有关知识。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其中幼儿园教师、音乐、体育、美术学科面试时加试技能测试,技能测试占面试总分的50%,试讲占面试总分的50%。技能测试具体办法面试前另行通知。
(三)体检
根据各岗位招聘指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标准执行。如总成绩相同,则以报考人员最高学历高者优先;如学历相同,则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仍相同,则增加客观题测试后确定。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可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主要考察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应聘资格条件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确定为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者淘汰,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1.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4.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7.近两年内,在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8.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9.根据有关规定有不宜录用为事业人员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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