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若羌县水利局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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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利队伍建设,解决水利工作用人需求,吸引优秀人才参加我县水利事业发展,为我县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保障,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和聘用政策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名编外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考原则
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公布的招考职位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二、报考条件和招聘对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若羌县常住户口;
4.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
5.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6.有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7.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及文字撰写能力;
8.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9.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独立工作能力;
10.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11.下列人员不得考聘:
(1)现役军人;
(2)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
(3)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工作人员;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6)公有制企业工龄买断人员。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
报名时间:2015年1月8日—1月15日
(二)笔试时间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时间及地点
具体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政审时间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公示时间
体检考察结束后,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另行通知。
四、招考职位 招聘职位详见《2015年县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职位表》。
五、招考程序
具体程序为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培训。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凡符合招聘条件自愿报名的人员,填写《2015年县水利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表》一份,持本人毕业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A4纸)、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并出具原工作单位(企业)从事与报考条件相关工作的证明,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报名。
1.报名时间
2015年 1 月8 日-2015年1月 15日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地 点:若羌县团结路信用大厦9楼水利局行政办公室(912室)
联 系 人:谢新灵、梅云红
联系电话:0996-7101977
(二)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进行,按最终综合得分择优录取。
1.总成绩的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
2. 笔试
(1) 参加笔试的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到达考场的考生,将取消笔试资格;
(2)笔试试卷用汉语文字统一命制,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含时事政治、区情、州情、县情、水利基础知识,以水利基础知识为主),使用汉语答题。
(3)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笔试试题满分为100分。
3.面试
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人员确定按照职位招聘人数大于3人(含3人)按1:2比例入闱,小于3人按1:3比例入闱。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要求如下:
(1)参加面试的考生,须在正式面试开考前4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30分钟后到达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成绩当场宣布,满分为100分。
(3)面试一律使用汉语答题。
(三)体检
根据考试结果,按照拟聘用职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成绩依次递补参加体检。
(四)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政审,考生须填写《若羌县水利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政审表》,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依次递补进入政审。
(五)公示
政审结束后,由招考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通过若羌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7天。
(六)聘用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招考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用人单位负责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新招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同工同酬,3年为一届,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签聘用手续,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和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新录用的事业单位人员标准。
(七)培训
新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招考信息发布
招考信息均通过若羌政府网站进行发布。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七、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0996-7101977
八、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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