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3)
(二)面试
1.面试人选。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综合成绩排名和招考名额,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选。招考名额与参加面试人员的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招考名额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招考名额在9人(含9人)以下的,比例为1:3。达不到上述比例的职位,按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3.面试时间。面试时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海南党建网发布。
4.面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省直机关为65分,少数民族市县(含乡镇)为55分,其他市县(含乡镇)为60分。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面试合格分数线与省直机关相同。
四、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须向招录机关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属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需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格式见附件17 )、准考证、报名表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资格复审期间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取消面试资格。
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6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除此之外,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应在2016年3月18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
招考职位要求的政治面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报考条件,须在2016年3月18日前取得,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
招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须在2016年3月18日前通过,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尚未下发的,以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作为凭据。
属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定向生和委培生的,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须在2016年3月18日前取得。
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服务于海南省、服务期在两年以上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报考人员,报考定向职位的,应提供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招录机关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同意后,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体能测试或专业加试的资格。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五、体能测评
在笔试综合成绩公布后,面试开始之前,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报考本系统需进行体能测评职位人员的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由上述各机关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规定比例,按照笔试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体能测评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七、公示和录用
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综合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并在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逾期不再受理举报。为维护报考人员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
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部分市县乡镇机关实行不确定职位统一招考的,录用审批时将按拟录用人员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录用职位。
新录用的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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