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4)
三、关于报考职位和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
2、什么情况下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 4月7日16: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某一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是否可以再次报考该职位?
完善报考信息后,可以再报考同一职位。
4、资格审查通过后,是否可以再报考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
5、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
6、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职位表》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分别咨询各市、省直管县或省直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可查询省、市《招考公告》和《职位表》。
7、资格审查通过并成功缴费后该职位被取消的,是否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可以。取消招录职位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于4月10日10:00—16:00改报其他职位(不含被核减的职位)。
四、关于笔试
1、笔试科目有哪些?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其中,报考省、市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人员考《申论》A卷;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的人员考《申论》B卷。有专业测试要求职位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须分别参加计算机、法律、财会、外语、公安、军事知识等相关《专业知识》科目考试。
2、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4月23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14:00—16:30 《申论》
4月24日 9:00—11:00 《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市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报考广德、宿松县职位的考生,分别在宣城、安庆市考点考试)。
3、如何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4、有加试要求的职位什么时候加试?
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特殊职位的加试一般在统一笔试后进行,加试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成绩计算方法等事宜于笔试前公布。
五、关于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录用
1、如何确定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公布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公告》公布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确定比例,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2、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是否需要参加测评体能?
需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应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进行体能测评。
3、什么时间进行体能测评和面试?
体能测评和面试时间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入围人员可以关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各市指定网站的后续信息。
4、如何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比例合成,合成的比例为6:4。
5、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6、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
7、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8、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9、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0、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11、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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