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黔西南州兴义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462人)(3)
六、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市招聘办统一组织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报考兴义市教育局职位、中共兴义市委党校职位的资格复审对象为笔试成绩(不含加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计划数2:1比例的确定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含加分)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三)报考其他职位(兴义市教育局职位、中共兴义市委党校职位除外)的资格复审对象为笔试成绩(不含加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计划数1:1比例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含加分)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四)资格复审的所有考生须持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以及考生在网上打印的附有相片的《2016年兴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二)。
1.报考兴义市任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满1届以上的人员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须持乡镇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证明须注明任职起始时间)
2. 截止到2016年7月26日前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到我市基层服务满2年及以上的“三支一扶”计划的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需提供市项目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到我市基层服务满2年及以上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人员需提供市引导办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
3.报考兴义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子女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须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出具其属于兴义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子女的身份证明,证明须经乡镇(街道办)审核签字盖章后,再由兴义市农业和扶贫开发局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五)由市招聘办、市教育局及市人民医院按照《招聘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复审公章。
(六)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个环节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成绩加上加分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
(七)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必须亲笔签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聘用诚信报考承诺书。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并参照《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下一个环节的人员名单由市招聘办向社会公示。
七、授课(试讲)及总成绩
(一)授课(试讲)
1.报考兴义市教育局职位、中共兴义市委党校职位的考生进行授课(试讲)。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兴义市教育局职位、中共兴义市委党校职位的授课(试讲)测试方案报市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兴义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授课(试讲)(100分),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2.授课(试讲)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
3.复审合格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2:1比例的职位,其考生的授课(试讲)成绩须达60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4.授课(试讲)结束后,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下一环节。
5.未参加授课(试讲)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6.授课(试讲)具体时间、地点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各职位总成绩计算
1.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1)兴义市教育局职位、中共兴义市委党校职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后占60%、授课(试讲)成绩占40%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 ÷1.5×60% +授课(试讲)成绩×40%。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下一环节。
(2)报考其他职位(兴义市教育局职位、中共兴义市委党校职位除外)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含加分)折算为百分制后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1.5×100%。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下一环节。
2.所有考试成绩小数部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三)成绩查询
所有考试成绩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gzxyrsj.gov.cn/)网站上公示。试卷查询按《贵州省人事考试查卷(卡)暂行规定》执行。
八、体检
体检统一由市招聘办负责组织。体检人员分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
体检由市招聘办指定在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市招聘办依据职责权限经研究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结束后,考生体检结果未达到标准需复检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办同意后统一组织复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再进行递补体检。
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市招聘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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