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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金融办招聘金融发展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公告(3)

A+ A- 2016-08-03 14:28  |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  责编:田志英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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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确定拟录用人员

  自治区金融办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将按照岗位用人计划和要求,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推荐录用人员进行审议,确定拟录用人员

  十一、公示

  拟招聘人员确定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金融办分别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自治区金融办网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十二、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空缺的名额按顺序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自治区金融办报到,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三、组织实施。

  此次招聘由自治区金融办综合处组织实施。

  十四、招聘监督。

  自治区纪委驻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全程监督。

  监督人:齐曼古丽

  监督电话:2383648

  十五、其他事项

  (一)招聘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及时进行公告。

  (二)报考人员必须提交准确、畅通的联系电话,并要求及时关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发布的考试相关公告,以防错过相关考试时间安排和重要信息提示。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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