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藏政法干警考试招录272人公告(2)
3、笔试地点
此次笔试只在拉萨设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退役证)。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注册时的证件一致,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4、公布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登录报名平台查询本人成绩。
5、笔试成绩计算办法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6、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及优惠政策
(1)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招考计划人数1∶1.5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3的比例),按职位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对少数民族考生,视情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2)优惠政策: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对报考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3)笔试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
(三)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16年11月。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另行通知。面试时,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退役证)。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注册的证件一致,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时,报考双语试点班的,需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3、面试后,按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合成考试总成绩。
4、面试工作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四)体检
1、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法学)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名额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2、体检工作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直政法招录部门具体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察政审
1、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和政审。
2、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由区党委政法委组织区高法院、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厅具体实施。退役士兵的考察和政审工作委托考生所在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进行。
(六)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区公务员局按照职位计划两倍的比例,于2016年12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区公务员局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区公务员局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公务员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按《信息标准》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五、学生管理与毕业后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档案和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一)区直政法各部门要在学生入校后一个月内(2016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实施委托培养学生情况提供自治区财政厅,并报区党委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由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派遣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由区党委组织部、区公务员局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派遣到原确定的定向单位报到,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三)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
(四)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五)被录用人员在定向单位工作不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辞职、交流调动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自治区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