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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修订体检标准的通知

2016-12-18 15:21  |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对人社部发〔2010〕19号中第四条及附件中的7.2第2条中“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的理解应为:血清ALT或AST的测定值大于2X的,不合格。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40U/L,血清ALT或AST的测定值大于80U/L即为不合格。同理,判定标准“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应理解为:血清ALT或AST的测定值大于X且小于2X,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40U/L,血清ALT或AST的测定值大于40U/L且小于80U/L。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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